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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地税告[2004]3号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杭州市区机动车(含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在办理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时,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以下统一简称各征收点)设置窗口征收。杭州市各主管税务机关今后只负责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的免税卡发放和船只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不再受理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二、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在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年度缴纳。上半年新增车辆,征收全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下半年新增车辆,当年征收半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三、对属于免税范围的车辆(含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除金融、保险、证券、电力外)),纳税人应在办理车辆入籍和年检手续前,到所在地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卡。各征收点凭车船使用税免税卡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除持有车船使用税免税卡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在各征收点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税,任何人不得拒绝,违者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处罚。

  五、纳税人因故未及时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卡,以及对征收标准或具体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应先按要求缴纳税款,然后凭补领的车船使用税免税卡,或其他有关凭证,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征管局咨询,如确属误征的,可办理退税。

  六、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可向杭州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及各征收点窗口索取。

  七、在2004年1月1 日至2004年2月29日期间,已办理车辆入籍手续的纳税人,应主动到各主管税务机关补缴2004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咨询电话:杭州地税语音服务热线 12366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征管局 85463136 85463159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87803736
  纳税人也可登陆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查询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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