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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镇江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函[2000]24号

镇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平均上网电价的请示》(苏镇电财(1999)62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8)2075号)精神,同时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核定你公司上网电量临时含税结算价每千瓦时为0.38元。
  以上临时结算价格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到上网电价正式审批下达后终止。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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