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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 2004-02-17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采取如下扶持措施:
  一、各级政府立即组织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本市目前压栏的家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采用动产抵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扶持,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重点家禽养殖场等因禽流感影响造成资金紧张、导致贷款逾期的,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延期,免收逾期罚息。各级财政对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收购、加工目前压栏的家禽,以及重点家禽养殖场给予贴息扶持,市区安排12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资金,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贴息,由农业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贴息资金。电力部门要对家禽加工企业给予用电保障。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种禽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大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家禽生产加工经销企业出口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家禽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扶持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孵化企业。市、县区农业、财政等要尽快对种禽生产单位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资金扶持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从事家禽产品(包括活禽、杀白禽、禽蛋、家禽屠宰)的经营户,工商部门减免市场管理费,有关市场和企业减免经营者的摊位费。

  五、对途经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专运活禽及其产品的本省货运车辆,凭产地市、县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予以免费通行。

  六、对本市重点家禽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种禽场等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养殖大户,暂不征收水利建设等政府性基金,减免家禽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七、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的禽类动物,各级政府给予生产补偿。

  八、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湖州中心城镇和各县区首位镇都要由商贸部门牵头,建立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九、在严格家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的知识,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引导消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十、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养禽场(户)的技术指导,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并及时到场到点检疫,保证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市区的贴息、扶持等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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