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0]41号
各市、县物价局,电信局:
1999年11月1日起,我省按照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苏价服(1999)425号)规定,调整了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现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部分电信资调整的补充通知》(信清(1999)198号)精神,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文第一项“电信企业出租给经营性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调改为“电信企业出租给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同时对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技网租用的国际半电路仍然给予50%的优惠”。
二、原文第四项“降低因特网业务资费”中第2条“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钟部分四舍五入计算”调改为“每分钟资费按现行每小时资费标准4元除以60分钟计算,不足1分钱部分按四舍五入计算,每小时最多收取4元”。
原文附表二中电话拨号方式入网的网络使用费“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一小时部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部分四舍五入”调改为“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一小时部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原文附表二中电话拨号方式入网的通信费“按营业区内电话标准减半收取”的标准为每3分钟甲种用户0.10元、乙种用户0.115元、公用电话0.175元,其中乙种用户和公用电话通信费中的0.005元作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乙种用户和公用电话拨号方式入网的月累计通信费不足1分钱部分四舍五入。
拨号上网用户的营业区内通信费减半收取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电信经营的互联网,同时也适用于能够提供符合市话部门要求的详细话单的其他互联网和社会ISP。
三、目前,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限制多个拨号用户使用同一帐号上分组网,因此对原文每五项“降低分组交换业务资费”中的电话拨号用户国内通信费的包月制收费办法调改为“每户每月100元(含端口基本费),限定使用时长为每月744小时,超过部分通信费按照每分钟0.10元收取,超过部分通信费不再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21时至次日7时减半收费的优惠”。
计时方式的通信费,仍执行减半收费的优惠。
四、以上通知从2000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