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财工[2005]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生产产业化、集约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起,适当扩大我省种粮直补面,享受种粮直补的水稻播种面积标准从30亩/年调整为20亩/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粮直补的补助对象为广东省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20亩以上(含2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二、种粮直补的补贴标准维持不变,即每亩每年补贴20元。种粮直补资金的筹集、申报和兑付以及种粮直补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等其他事项按《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粤府办(2004)42号)和《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粤财企(2004)135号)严格执行。
三、调整种粮直补面积标准后,各地要继续重视种粮直补工作,做好种粮直补配套资金的落实、水稻播种面积的调查统计、政策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种粮直补工作的检查督促,及时反映并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