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盐城市实行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3 生效日期: 2000-01-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2号

盐城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关于申报盐城市各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盐市价(1998)79号)、《关于申请批准盐城市各县(市、区)农村电价方案的请示》(盐市价(1999)76号)均收悉。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行为,减轻农村用电户的电费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电(98)39号、国家计委计基础(1998)2113号、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4号、省政府苏政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你市农村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为全省逐步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作准备。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构成
  农村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县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营业所)的电价(含国家规定的附加)加省物价局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构成为:1.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农村低压电网的折旧和维护、修理;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含线损、表损和变损)。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县农电管理总站统一核算、统筹使用,不得再由各乡电管站核算、使用和管理。同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项专用,即折旧、修理应分开记帐、单独核算、专项使用,不得串用、混用。

  二、关于农村电价水平的安排
  根据农村电价总水平有所下降的原则,按照各地现行农村公用变电量结构,核定你市农村公用变统一销售到户电价平均水平,具体各类电价水平见附表。

  三、农村的非居、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中的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6厘用于农村集镇路灯照明用电电费的补贴。

  四、农村专用变用电户的电价按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苏价工(1999)256号)规定的附表价格水平执行,并由县供电部门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五、加强农电管理,实行对农村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
  农村用电实行“一县一价”后,各地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搞计划内外、基数内外两种价格以及在抄见电量外加收损耗。
  为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县(市)物价局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电力局苏价工(1998)280号文件规定的公告式样在各自然村和乡镇电管站(营业所)公开张贴,实行用电户的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推行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办法,全面施行电价、发票、抄表、核算、考核“五统一”措施。低压电网维护费由县农电总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乱加价、乱摊派发生,坚决杜绝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偷漏电等现象出现,接受用电户的监督。各地要将公告的具体内容抄报我局。

  六、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电价关系到各行各业,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村用电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出现的问题。供电部门要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电力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计电(98)39号、省政府苏政发(1998)14号以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1998)22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确保农村统一销售电价的顺利出台。

  七、以上批复从2000年2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盐城市农村统一销售电价表
  盐城市农村统一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每千瓦时
  照明  照明  工业  生产  农排  折旧  运行
  注:1、上述价格为1kv以下的到户电价水平。
  2、上述价格中均含国家规定的附加,其中居民生活每千瓦时为0.033元,其它照明、非普工业每千瓦时为0.052元,农业生产每千瓦时为0.046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