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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0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健身气功归口由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内设部门中明确管理健身气功的处(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把全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也不得设立专业委员会。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或变相成立上下隶属的组织,不得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申请成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团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目前存在的相同或相似的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研究,原则上只保留一个。

  三、对各种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的人员,按照国家《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办法(试行)》要求,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其技术等级进行评审,发给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今后所有授功人员均需持两证从事科学、健康的授功辅导活动。

  四、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种健身功法组织进行一次清查,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本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省内创编的各类功法,由功法创编人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体育总局评审,颁发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五、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愚昧迷信,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气功活动。组织气功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中关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

  六、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内以及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七、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者散发带有愚昧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八、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组织活动,要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体委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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