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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建立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市区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7元。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