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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3]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杭州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建立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市区企业实行非全日制工作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7元。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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