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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8 生效日期: 1999-12-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1999]119号

为了发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及各所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此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每年根据省墙改办下达到我市目标任务,由分管市长与所辖市分管市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二、市及各所辖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出台地方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三、市及各所辖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及各所辖市建设、计划、经济、规划、环保、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建工、国土、乡镇、建材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五、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每年下达本地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计划和建设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分解落实及进度检查。

  六、市及各所辖市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墙改管理机构实施。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瓦)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瓦)生产企业,进行限量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产量每年以8%的速度递减,国土管理部门接每年递减8%以上的比例,核减其用地面积。对毁田、毁堤、污染环境的砖(瓦)生产企业采取关停复垦或转产措施。

  八、各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做好工业废渣的处理和供应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工业废渣利用单位收取费用。

  九、在城镇建设中,禁止强度等级Mul0以下的粘土实心砖在5层以上的建筑中使用;禁止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围墙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2000年1月1日起,砖混结构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

  十、各类建筑中使用不同新型墙体材料,由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框架结构中采用非粘土制品的新墙材,对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奖0.3元,建设单位墙改专项费按70%返退。
  (二)框架结构中采用粘土空心制品新墙材(不含KPI多孔砖),对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奖0.2元,建设单位墙改专项用费按60%返退。
  (三)砖混结构中采用非粘土制品新墙材,对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奖0.4元,建设单位墙改专项用费按70%返退。
  (四)砖混结构中采用承重多孔粘土制品(KPI),对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奖0.3元,建设单位墙改专项用费按60%返退。
  (五)上述结构建筑如按节能建筑标准设计和施工的,对建筑设计部门每平方米竣工验收后奖励0.5元。建设单位墙改专项用费按70%返退。

  十一、专项用费先缴后退。待建筑物主体工程(内外墙未粉刷)完工后,经墙改办验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达到墙体材料总量40%以上的,按规定的标准返退专项用费。达不到40%,不退还专项用费。

  十二、墙改专项用费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减缴、缓缴、免缴。墙改专项用费的收缴和管理,必须接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摊派和挪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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