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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4-12-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要求,把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要求,切实落实部门分工和监督责任。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2004)4号)要求,认真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违法分包、转包及个人挂靠行为等,严禁中标后随意修改图纸,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防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制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5号)要求,规范招标公告制度,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所有经核准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

  四、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交易中心应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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