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4]57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4]169号),做好我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核准工作,省建设厅决定于12月开始受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要求及受理方式
(一)施工企业应按《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独立装订;其余申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首页为申请材料目录。
(三)为方便全省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设厅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受理申报材料,即在省建设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设立申请材料的受理点,再由各受理点集中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具体做法如下:
1.省建设厅将受理回执分发各受理点,受理回执分为上、下联,由各受理点受理申请材料后,将受理回执下联交给申报企业,再将受理回执上联返回省建设厅。
2.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受理点;
3.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工程的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在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受理点;
4.省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省属无主管部门的有关专业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向省建设厅自设的受理点报送;
5.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专业主管部门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完整性,并对申请材料签署核对意见,将施工企业按主项资质等级分类汇总,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附件2),连同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建设厅。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1月13日为各受理点受理现有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为有序开展全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接收工作,省建设厅分以下三个阶段接收各市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受理点的申报材料,并直接受理部分企业的申报材料:
1.2004年12月16日-12月25日接收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的申请材料。
2.2004年12月26日-12月31日接收由省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的申请材料。
3.2005年1月4日-1月13日受理省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省属无主管部门的有关专业施工企业的申请材料。
4.2005年1月13日前,全省持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必须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工作。1月13日之后新成立的施工企业,省建设厅随时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受理地点
1.省建设厅设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的受理地点,由受理点所在部门自行确定,并告知相关施工企业。
2.全省各受理点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建设厅自设的受理点。
3.省建设厅自设的受理地点在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煤炭大楼十楼。
三、其他事项
为统一规范受理工作程序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定于12月15日上午9:00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集中讲解申报具体问题。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主管部门派1名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报送的同志参加会议。参加人员名单回执(附件3)请于12月14日前电传省建设厅建管处,传真电话:(020)83133522。
附: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表
3. 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有关问题讲解会议人员回执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