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4]20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67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6)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示明确金融企业2000年以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处处冲减营业额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以冲减营业额,这里的营业额是指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其他应税营业额。因此,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只能与其贷款利息收入相冲减,不能冲减其他应税营业额。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