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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与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算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3]113号

为适应我市设立吴兴、南浔两个市辖行政区的新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市与区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各级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与区事权划分的原则意见》(湖委[2003]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湖州市区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湖政发[2003]6号)以及市府办《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与区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53号)精神,就市与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缴、管理和分配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执收主体的原则;
  (二)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预算外资金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对照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系统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执收范围和管理方式,划分以下类型:
  1.中央或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收费。涉及部门和单位有:工商、质监、药监、烟草等。预算外资金的执收和管理仍按现有办法运作,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除按有关规定上交省里外,其余全部留市。
  2.在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级部门收费。涉及部门和单位有: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预算外资 金的执收和管理仍为市级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收入纳入市级使用。
  3.涉及市与区事权划分的部门收费。涉及部门和单位有:旅游、科技、卫生、广电、交通、司法、残联、物价、财政、人事、劳动、经委、民政、统计、水利、农业、林业、贸粮、外经贸、人防、教育、文体、计生、建设等。预算外资金的执收和管理原则上按照市与区的事权划分,“谁管理、谁执收、谁使用”。各类收费划分以下几类:
  (1)证照、管理类收费。按“谁登记、谁发证、谁收费”确定,预算外资金各自按隶属关系、区域管辖执收。属证照类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财政、经委、司法、民政、卫生、统计、旅游、外经贸等;属管理类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物价、农业、贸粮、文体、广电、计生等,收费使用纳入同级管理。
  (2)资源类收费。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各自执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水利、林业等。收费收入(除政府性基金外)纳入同级管理。收入分配比例维持现有政策的规定。
  (3)教育类收费。属初中教育段以下的,由各校执收,区级管理;该教育段产生的考务费、报考费等收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执收,纳入区级管理。属高中段(含各类中专)以上的,除各校执收学费等外,均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执收,收费收入按现有体制管理。
  (4)建设类收费。按照“区域管辖、从其资质”确定,属区域管辖类别的收费各自执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人防、建设等;收费收入使用纳入同级管理。从技术资质的建设类收费,主要是市建设部门所属机构,收费收入使用纳入市级管理。
  (5)考核鉴定鉴证类收费。按照“资质、权限”执收管理。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主要有:人事、劳动及其他相关部门。其中考试考核鉴定收费,包括检验、技术鉴定、质量监督,市与区应分别执收,如区级部门目前未具备相应资质和授权条件,应集中在市级执收,收费收入使用纳入市级管理,待有关条件成熟、经批准后参照市与县的关系执收。劳动合同鉴证等,市、区按区域管辖收费,收费收入与使用纳入同级管理。
  (6)委托类收费。主要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划分、使用纳入同级管理。
  (7)培训类收费。按照“谁主办、谁收费”确定执收管理。市、区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按政策规定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为合理弥补培训活动成本,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使用纳入同级管理。
  (8)社团类收费。按照“按等次、定标准”的方法各自执收管理。由市民政等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属市级执收单位;由区级民政等部门批准的,属区级执收单位。收费收入使用纳入同级管理。
  市与区各对口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系统市与区事权划分,对照上述原则意见,在系统内部上下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收费上的有关衔接工作,明确市、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各自的预算外资金执收范围,确定有关执收项目的上交、返还和分成比例,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

  三、主要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落实“收支两条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预算外资金的执收。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各执收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和应收尽收。
  (二)规范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努力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各部门要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全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严格按规定使用,同时要严格支出的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各类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以及用于支出福利、奖励等。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通知》要求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所有的收费收入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否则,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各级财政、监察、计委(物价)、审计、人行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收支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确保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落实到位。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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