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59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96号)收悉。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你局应及时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