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价字费[2003]089号
南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溪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99]1192号)和省物价局、建委、环保局川价字费(2000)13号文的有关规定,考虑你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现况,经研究,同意你县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南溪县污水处理厂(在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每吨收取0.20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南溪县供水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收费单位应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请你局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排污收费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