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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残联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今后一个阶段,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发社会资源,以社区为基础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地区达到50%;到2015年,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巩固完善康复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要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合理整合全市各类康复资源,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站)。以各级医疗机构为依托,逐步形成市、县(市、区)、乡(镇)、城乡社区四级康复服务网络,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创办各类康复实体,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科。要充分利用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进一步发挥各级各类康复协(学)会和康复技术专家指导组的作用,努力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便利条件。
  要按照国家和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五年计划的要求,组织各级康复机构实施一批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者验配助视器、聋儿语训等重点康复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范和部署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有条件的要开辟残疾人康复场所,配置适宜的康复器具和设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档案,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康复技术培训,建立家庭病床,指导开展家庭康复训练,同时做好与医院、专业康复技术机构的转介服务工作。
  (三)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优扶政策,按规定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致残的社区居民,要及时给予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各地还应为特困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对特困残疾人和列入低保户的残疾人在上交医疗款时,应给予适当资助或减免。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残疾人特困救助金,其中部分资金可专项用于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页、小册子等传播手段,广泛开展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经常性宣传的基础上,利用'爱耳日'、'爱眼日'、和'精神卫生日'等特定时机,围绕主题开展重点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残疾预防意识,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麻风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减少残疾发生率。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康复协(学)会的康复专业人员,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开展康复服务时,要根据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针对性教育,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早期干预体系,预防和减少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积极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预防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帮助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民政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工(农)疗站、托养所、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残疾人儿童特教班等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卫生部门要协调医疗机构实施一批重点康复项目,组织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根据需求逐步拓展康复服务项目,使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并及时得到康复医疗等基础性康复服务。教育部门要创造条件,继续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事业。特别是要重视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配备康复设备。在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中,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加大康复课程的份量。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精神病患者
  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促进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各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当地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方,共同运作,切实抓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具体指导和规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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