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 1999-08-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财税[1999]2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依照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科市(1998)242号)文件精神,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具体免税事宜,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0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