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税[1999]2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依照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科市(1998)242号)文件精神,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具体免税事宜,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0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