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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有线电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3]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随着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飞速发展,我省有线电视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联接省内19个市、州的骨干光纤广播电视网络已初具规模。但原有的《四川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十年的运行,许多已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要求。为合理开发资源,加强收费管理,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市、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电视和视频点播业务收费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6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现对我省有线电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有线电视作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工具,沟通政府和群众的桥梁,丰富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有线电视收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作好收费管理工作。

  二、有线电视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有线电视收费由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范围,经过价格听证会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收视维护费根据有线电视传输内容分类作价,具体如下:
  (一)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包括中央电视台1、2套节目;四川电视台的卫视节目、经济频道节目、公共频道节目;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市(州)设立的电视频道节目;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可以在我省落地的省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基本业务收视维护费最高不超过每月每户13元,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运行维护成本、服务质量、居民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此项收费用于市、县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维护和升级换代等。
  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本地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具体收费标准。
  (二)收费电视:
  1、中央电视台3、5、6、8加密频道节目属收费电视,按照国家计委计司价格函(1995)33号文件要求,每月每户2元,上缴中央电视台卫星电视传播中心。
  2、通过省干线、支干线传输四川电视台五套以上节目到用户分配网,每月每户收费3元。由省干线直接传输到市(州)所在地或县接入网,按5:5比例由省网络公司与接入网所在市(州)或县网络公司分成;由省干线经过市(州)支干线传输到县,按省、市(州)、县网络公司5:2.5:2.5比例分成。此项收费用于省、市(州)、县广播电视光缆传输主、支干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
  (三)视频点播和其它增值业务是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的发展方向,由每一用户自愿选择。目前暂由各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根据服务成本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此项收费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二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

  四、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由光节点到达用户家中所需的材料费和工费构成。原则上最后一级光节点的用户数在2000户以下,有条件的网络在500户以下。各市(州)、县物价局按上述原则测算安装费平均收费标准。已经收取过安装费的用户,原则上不得再在改造线路、网络时又以升级改造等名义重复收费。情况特殊确需收费的应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时,应明确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优惠、减免政策。

  六、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照章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线电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有线电视收费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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