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价农[2003]13号
叙永县人民医院:
你院经县物价局转报的《关于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农[2003]58号)的通知规定,并参照你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药品成本进行认证的结论,现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98个品种规格)。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销售价格,同时还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违者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我局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4月6日起执行。
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表
单位:元
250ml 瓶 3.60
250ml 瓶 6.10
50ml 瓶 1.70
100ml 瓶 4.50
250ml 瓶 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