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建字[2004]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水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职责,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并有专人负责和具体措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同时,要建立健全舆论、社会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对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全社会监督。

  二、各县(县级市)主管部门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季报表》汇总以电子邮件报省建设厅城乡建设处。(jwghcyxp@gdcic.net)。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对向城镇排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管理,同时对市政河涌、河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统计,为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9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达标排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适宜位置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实行实时监测。
  各城市应建立排水检测站,加强对主要排水口、市政河涌、河道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测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格的排水检测单位,协助监督检测工作。

  四、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水平和施工质量,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后续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

  五、各市应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切实解决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其维护运营费用,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保证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基本达到满负荷运转,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六、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回用水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消防行业和新建小区应积极推广使用回用水。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城建[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 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五、要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七、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自备水用户,可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划拨污水处理费。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优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在严格监管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 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要加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十二、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协议,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运营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罚。
  十三、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要逐步扩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