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33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储税划缴后完税凭证填开问题的请示》(揭市国税发(2004)185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45号)、《关于实施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60号)的有关规定,若你市对“双定户”实行储税划缴所应用的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已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且会计核算系统是由地市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发并维护,税款的征收和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的,从纳税人个人存款账户上扣款成功后,可以不必立即开具完税凭证,仅在其存折的交易摘要栏打印“国税”字样,纳税人需要取得完税凭证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扣款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若你市对“双定户”实行储税划缴联网电子缴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全部按现行规定使用和开具相关完税凭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