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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3-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机工业发展的重要性
  农业机械化是推进农业向集约化、商品化、产业化、现代化转移的有效途径,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提高的过程。到2002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已达78.7万千瓦,农业机械总值(原值)已达4.82亿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解决了过去农业生产中人、畜力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目前我市农机工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客观需要。全市农机生产企业也由过去的几十家缩减到现在的几家,而且都是微、小企业。强大的机械工业与弱小的农机工业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农机化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泸州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2010年泸州市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战略规划》均提出了全市201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情不断高涨。年均3~4千万元的农机销售额与不足1千万元的农机产值形成了极大的供需矛盾。一方面大部分机械工业企业到处找米下锅甚至无米下锅,另一方面我市大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的农机产品却供不应求。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不断创新。

  二、切实加强对农机工业的引导,大力调整产品结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机工业的引导,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多样性需要,在一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区,大力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拉动农机工业需求,促进农机企业科研开发和产品结构调整。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机械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加盟农机工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开发、研制、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业机械产品,为农村提供物美价廉、优质、高效的农业机械。
  要重点发展能提高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产品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品质的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成套设备;发展能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干燥、储运和保鲜设备;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新型节水灌溉设备和节能设备以及畜牧、水产养殖加工、植树种草等设备,更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发挥泸州地理优势,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要充分发挥泸州作为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物资集散地和商贸中心,四川出海大通道,水、陆、空交通发达的地理、交通优势和云、贵等省、区机械和农机工业不太发达的情况,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使我市农机产品迅速占领西南市场。
  要抓住越南、泰国及东南亚经济逐步发展,农机需要量大的特点,积极开拓国际农机市场。要鼓励企业立足长远,制定“走出去”战略计划,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要,生产优质高效的农机产品,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产(商)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行业的健康发展。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建立企业(农民)举报、政府部门执法的打假协作机制。要尽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体系,采取措施鼓励、扶植和保护名优农机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专利的保护,打击各种仿冒抄袭行为,严禁仿冒他人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机工业发展。
  (一)'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农机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继续实施现行对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仍继续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批发和零售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继续免征增值税”;三是继续实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二)对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和补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特别是对农机专业大户,其信贷和补助的比例更要加大。具体办法可由财政、银行、农机部门商定。
  (三)支持农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要大力支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农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四)加强农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农机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吸收各种资金,加快技术改进步伐,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要大力支持农机企业技术改造。
  有关部门在出台技术改造方面的扶持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机行业特点,支持农机企业发展;对生产市场急需产品的农机企业,其技术改造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
  (五)重视农机行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重视农机行业效益低、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改善骨干技术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重视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保持农机行业人才队伍的稳定,促进农机工业健康发展。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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