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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引进外资和自营出口奖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3-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泸州市引进外资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自1997年实行以来,调动了县区、部门、企业引进外资 和外贸出口的积极性,取得一定成绩。现将修改后的《泸州市引进外资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引进外资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引进外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外贸出口,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跨越式发 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引进外资:实际到位外资10万—50万美元,奖励引资单位3000元人民币;实际 到位外资在51万美元以上,每增加10万美元,再奖励100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1亿美元以 上,奖励10万人民币(内资及三资企业再投资到位资金,一律折算为美元计算)。
  (二)自营出口:继续执行“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自营出口企业001元人民币”的 政策(泸市府发(1997)193号);对超上年实绩部分,每增加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 元人民币。同时,由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对市外经贸局等相关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奖励的计算依据
  (一)实际到位资金,以美元计算,如为其它货币,则应按外资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 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美元计算。
  (二)实际到位外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三)自营出口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引进外来资金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确认。自营出口,由市外经贸局 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确认。
  三、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资金,由税收归属地财政解决。
  (二)自营出口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四、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全市外经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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