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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6-29
发布部门: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张家港市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与效益,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特制订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基金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科委计划科和市财政局预算科办理。
  第三条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的运行机制。

  二、基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基金来源
  1、市财政安排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部分;
  2、基金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3、基金占用费收入;
  4、其它。
  第五条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支持全市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等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国家级火炬计划、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六条申请请用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且属我市重点规划发展的新兴特色产业;
  2、项目产品销售利润率不低于15%;
  3、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在50%以上;
  5、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负债率不超过60%;
  6、项目承担单位资信等级AA级以上;
  7、项目承担单位现有利润可以归还本金。

  三、基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组织和受理基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基金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最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实行集体会办和报批制度。先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使用基金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突出重点,好中选优,编制基金项目计划,然后由市政府科技发展基金会办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与市科委签订借款合同及必要的抵押或担保协议。在各项手续齐备后,市财政局方可将资金划入项目承担单位帐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将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

  四、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设立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基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基金占用费,借款单位应按全同规定及时归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划拔,市科委负责对到期基金本金及占用费的回收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九零年二月十日市政府印发的《张家港市科技发展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张家港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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