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50号
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农业供水水价等有关问题的报告》(人二处(2003)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每亩基本灌面干渠的农业用水价格为人民币9.50元。
二、每立方米超用水量水价。人民渠五、六、七期干渠1--3月0.05元,4--6月0.07元,7--12月0.04元。鲁班水库灌区,1--12月0.06元。
三、提灌区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四、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
五、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鲁班水库灌区内每亩基本灌面收取库区移民扶助金0.875元,划给三台县政府包干使用。
七、人民渠二处对灌区各县要严格按照此文规定的水价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或降低标准收取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