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3]78号
资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收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的请示》(资财综(2001)10号)和《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资价费[2002]6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收费范围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1]46号)规定,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凡因房屋装饰装修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涉及墙、梁、板、柱及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件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上缴财政金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四年。执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标准
60me2以上增收(元/me2) 0.6 0.8 1
40me2以下增收(元/me2) 0.8 1 1.2
对学校、医院、监狱、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减半计收。
六、其他市、州(除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文件的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七、原川价字非(92)107号规定危房鉴定费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