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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收费(罚款)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 2003-03-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3]51号

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调整工本费计提方式的报告》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和全省票据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经测算,对收费(罚款)票据工本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票据工本费标准按印制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
  (一)定额票据按印制成本加0.5元/本计收。
  (二)机打和空白票据按印制成本加30%计收。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业务费用的开支和票据的印制、运杂、损耗等各环节管理费用的开支。

  三、你中心应加强票据印制质量的日常管理和印制成本的合理控制,各种票据印制成本资料每半年向省物价局备案一次。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省物价局同意。

  四、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级票据管理部门和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层层加码。

  五、你中心应根据各级票据管理部门和发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本费的分配比例,确保票据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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