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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51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是否适用再投资退税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36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后,企业再将处理后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这部份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仍然属于《税法》第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适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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