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2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2004]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景点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   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   景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客源市场分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景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对所属县区报送的项目筛选后连同项目规划书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委托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在目标定位、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利用、规划合理性、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对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批程序,最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财政局的申请报告。每年各县(区)原则上可申报一个景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向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景点资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


    第七条   用款项目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景点资金,单独建帐核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景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景点资金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