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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局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从总体上看,各地政府比较注意把好引进项目环境质量关,但也有些县(市)、乡镇在无环境容量的条件下,仍引进规模小、能源消耗高、污染较为严重、技术含量较低、单位面积产出率低的传统工业项目,如电镀、印染、化工、造纸等。这些项目与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要求明显相悖,造成了当地的环境污染,并对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构成威胁。据调查,现运河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几乎为零,钱塘江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不到50%,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为严格按照区域规划、产业导向、环境质量和清洁生产要求,有效抑制新污染产生,提高杭州区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生态市建设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第  条关于“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建议市政府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凡在杭州市区域内从事医药、化工、印染(含染料)、酿造(含酒精、味精)、造纸、农药、电镀、制(鞣)革(含兰湿皮)、有色金属冶炼、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大型污水处理厂(含城镇)、矿山开采、水利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市环保局审查(除
  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建设。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杭州市环保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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