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7 生效日期: 2003-09-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发布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发布施行《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作要求高,具体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转变思想观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切实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要求,我省原有的22个收容遣送站和各地政府批准的自设站全部一次性整体转为救助管理站,并保证设施设备等财产不流失。救助管理任务重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力量。需要新建救助管理站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保证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要认真指导救助管理站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切实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的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含对危重病人、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的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对尚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条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我省各地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费用部分确定,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对救助管理任务重、现有基础设施差且财政困难的地方,由省财政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依法办事,确保救助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要求: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这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核心;二是坚持该助则助,不该助则不助,即必须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三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四是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五是坚持部门配合、区域联动;六是坚持既搞好救助、又加强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公安、财政、计划、建设、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切实加强工作协调,抓紧清理和废除与《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悖的有关规章和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复杂,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尽职尽责,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各级公安机关、城市行政执法、市容监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做好受助对象的遣送工作,为其搭乘交通工具返回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正确地宣传救助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资、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搞好与外省市,以及省内地区间的政策平衡。积极探索在尊重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序、有效管理,维护城市良好社会秩序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提高救助管理的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