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3]61号
玉溪河灌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玉溪河灌区农业供水水价的请示》(玉管发(2002)第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玉溪河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四、本批复价格为玉溪河灌区2003年的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各地要将该价格公示到村组,宣传到农户,同时禁在此价格之外乱加价、乱收费,如有违返,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