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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5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当前我省电力市场供需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政策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
  从2003年起,取消用户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用户全年用电量均按对应的电价执行。同是停止执行全省均摊独立电厂超基数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19元的结算价,各电厂上网电量中,国家计委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扣除竞价电量)均按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由此,2002年3月16日起电煤指导价上浮5元/吨增大的支出(2003年1--4月临时上浮的煤价除外),由各火电厂自行消化。
  二、停止执行低谷时段用电增加电价下浮幅度的规定
  从2003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局川价工[2001]39号文件规定的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65%的规定,恢复按我局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高耗工业企业,一律按国家计委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四、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优惠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地方电网供区优惠电价的调整,由各市、州物价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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