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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3]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2]34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明确,认识到位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是以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基础,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咨询、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的决策支持系统和应用信息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覆盖了我市的所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经济指标。通过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部门间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安全、高效、全方位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和完善宏观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编制预算、规范税源和规划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构架国家宏观数据库、电子政务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避免重复建设、改善投资和招商引资环境、建立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建库联网我的统一要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部门现有资源,按照“应用主导、网络共建、运行安全、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来组织规划和实施。
  (一)建立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从2003年1月起,建立全市统计、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和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以确保成都基本单位名录为系统的动态维护和适时更新。各部门要采用加密技术,利用公众网及其他信息平台或磁介质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统计部门)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数据资料,基本单位名录机构要以网络方式建立相应的查询系统,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完成两级建库工作。在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区(市)县级和市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库工作,并利用已经建成的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实现区(市)县与市、市与省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传输、修改和查询。
  (三)实现有关部门网络互联。市和区(市)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在2003年底6月底前立项、2003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相关部门间的横向联网工作。
  (四)从2003年底起,逐步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络互联工作,最终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维护和更新,维护更新的传输方式应随政府信息化进程逐步改进和完善。充分采用加密技术直接使用政府信息网及其他信息平台传输,最终实现物理联网传输。维护更新频率由每年2次逐步增加到每年4次(按季)、12次(按月),最终实现适时传送,适时更新。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庞大而复杂的程,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成都市基本单位名录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其所属系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地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中所需建设经费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加以解决。

附件:成都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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