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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 1994-03-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经过几十年努力形成的以县农技推广中心为中枢,以乡镇农技站为基础、功能齐全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他们所担负的任务更重,所起的作用更大,应当不断加强。省委、省政府《关于向乡镇放权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1992】13号)下发后,对加强乡镇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却放松了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领导,对推广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实行“减奶、断奶”,致使县乡农技推广工作脱节,乡镇一级出现断层,许多农技人员被迫离岗、弃技,不少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名存实亡,农技推广工作出现滑坡。为了制止这种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行为,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的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依据《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规定,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坚持“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既要分工,又要协作,以便发挥两个方面管理的积极性,保持体系的完整,发挥农技推广服务网络的优势,促进农技推广事业发展。

  二、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是国家对农业实
  行扶持的一种形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林、牧、渔、农机、水利的技术推广和农经管理服务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承担着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其事业经费应由国家财政负担并逐年有所增加。要坚决制止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脱钩、断奶”、下达创收任务、视同企业对待、平调财产的错误做法和违法行为,已实行“脱钩、断奶”和平调财产的地方,务必尽快纠正,至迟不超过今年4月底。乡镇畜牧兽医站所需事业经费从1994年起应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解决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的经费,为他们走向农技推广第一线创造条件。

  三、按照中发【1993】1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迅速将测算的人员编制下达到县(市),落实到乡(镇)。缺编人员要逐步配齐,人员补充办法由省从事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稳定农技队伍,帮助在岗的农技人员提高业务素质,要让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技推广工作上;对于已经“流”走的技术骨干,应设法使其归队;对于乘机构下放之机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坚决清退。

  四、继续坚持防疫承包,推行畜禽防疫“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加强对乡镇兽医站的行政管理,支持搞好防疫收费和防疫的组织发动工作。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要把畜禽防疫工作纳入发展生产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做到齐抓共管,双轨运行。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减奶、断奶”问题的检查督促,对行动快、解决得好的地方,要大力表彰;对行动迟缓甚至拖着不办的,事业经费由上一级财政扣回代拨,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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