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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山海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房字444号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海观花园物业管理收费申请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山海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多层无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40元,多层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高层电梯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为1.40元;多层无电梯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多层带电梯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高层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80元;多层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2.50元,高层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3.80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私家车库的汽车每月每部为30元;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内的摩托车每月每部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部为6元;外来汽车临时停放每部每次为2元(停放时间不足10分钟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5元;外来摩托车临时停放的每部每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2元;外来自行车临时停放的每部每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0.50元。
  3.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为500元,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400元。商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一次性收取。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
  1.参与楼宇的验收移交工作,协助业主办理入伙事宜;
  2.小区内24小时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
  3.小区内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4.小区内的公共设备包括高低压配电房、上下水管道、消防设备、电子监控系统的日常维修、保养;
  5.小区内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7.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以及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代收代付帐目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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