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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清理并兑付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8 生效日期: 1993-06-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我省各地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问题十分突出,给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带来困难。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教育事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清理并兑付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要象解决农民手中的“白条子”一样,采取有效措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全部兑付所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并发到教师手中。
  二、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本地财政年度预算时,对教师个人工资性支出(包括公办教师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民办教师工资中国家补助部分)不得留有缺口。各级财政部门对教师工资性经费要及时拨付,任何部门及学校不得挪用。
  三、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教育经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52号)精神,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首先要保证民办教师的工资性支出。
  四、此次清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请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八月中旬以前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到基层单位抽查。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及时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常检查、督促落实。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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