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4 生效日期: 1993-05-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十年绿化湖北”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布告;
  一、保护森林,人人有责。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树立爱林、护林新风尚,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管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与义务。

  二、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和飞播造林地以及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当地人民政府要实行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区域内,不准毁林开垦,不准砍柴放牧,不准打青积肥,不准炸石取土,不准烧窑烧炭,不准采果采药,不准挖再生树蔸。

  三、切实加强森林“三防”。一是要采取坚决措施,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对怂恿、支持、组织乱砍伐林木的干部要从严惩处;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大案要案从速从重判处。二是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严格遵守林区野外用火“十不准”规定,杜绝诱发火灾之源。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惩处。三是要切实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的预报、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四、严格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凡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林木,都要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超限额采伐和越权批准采伐。要严格执行重点产材县乡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山收购木材。要坚持凭证运输、凭证经营木材制度,坚决制止非法运输、经营木材。

  五、大力推行改燃代材、改灶节材,严格控制工副业及生活烧材资源消耗。凡以木材为燃(原)料的砖瓦窑、石灰窑、陶瓷窑、木炭窑以及烘烤作业等工副业生产单位,有条件的,要限期改用其他能源;对不具备改燃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确需保留的,要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烧材许可证》,实行定点生产,定量供应。凡以木材为燃料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
  饮食服务行业以及城乡居民,必须限期改燃或改灶。

  六、加强林地林权管理,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凡征用、占用林业用地,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要稳定和完善山林经营体制,严格执行山林承包合同和谁造谁有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营林场隶属关系和侵占国营林场林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
  山林权属争议,更不得煽动群众哄砍有争议的林木。

  七、加强基层护林组织和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林业管理组织;林区的毗邻县、乡和国营林场与毗邻乡村要建立护林联防组织;村组和国营、集体林场都要配备护林员,划定护林范围,建立护林责任制,制定护林公约,
  把护林责任落实到千家万户和山头地块。

  八、违反本布告规定,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除依法处罚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