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113号
大同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大分多经[20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拓运输市场,建立优质高效服务的运输方式,你分局组建了大同路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托运人提供运输代理服务。运输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试行与委托方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状况、服务程度协商确定,但煤炭的代理收费须由你分局报我局备案。
二、为了规范运输代理业的价格行为,代理业务必须实行全过程的代理,不得分解代理服务项目、分解收费。
三、在运输代理业务中,凡从事延伸服务等国家有统一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内容、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四、运输代理企业必须规范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得凭借铁路主业的垄断地位强制代理、强行收费,也不得仅从事延伸服务而收取代理费。凡是由于运输代理企业的原因服务不到位的,不得收费。
五、本批复仅限大同路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六、本批复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