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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同路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代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113号

大同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申报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大分多经[20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拓运输市场,建立优质高效服务的运输方式,你分局组建了大同路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托运人提供运输代理服务。运输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试行与委托方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状况、服务程度协商确定,但煤炭的代理收费须由你分局报我局备案。

  二、为了规范运输代理业的价格行为,代理业务必须实行全过程的代理,不得分解代理服务项目、分解收费。

  三、在运输代理业务中,凡从事延伸服务等国家有统一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内容、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四、运输代理企业必须规范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得凭借铁路主业的垄断地位强制代理、强行收费,也不得仅从事延伸服务而收取代理费。凡是由于运输代理企业的原因服务不到位的,不得收费。

  五、本批复仅限大同路源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六、本批复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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