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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8 生效日期: 1993-02-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是在省政府领导下主管全省学位工作的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

  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近期工作任务是:
  1、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政府的工作方针及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学位工作;
  2、对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其专业点进行初审,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审批已是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新增专业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在一定的通用学科范围内,对我省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组织专家组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认可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我省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及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
  3、审批我省地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政府备案,对我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指导和管理省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监督、检查普通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不能确保所授学位质量的单位,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对我省部分通用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及其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能确保所授硕士学位质量的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有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或撤销其学位授权资格的建议;
  5、负责对我省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所授博士、硕士学位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确保所授学位质量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有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在职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资格的建议;
  6、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在邻省地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7、指导各学位授予单位改进和加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各级学位的授予质量;
  8、制订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建设。研究处理全省学位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省学位委员会首届委员由下列二十二人组成(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迪浔  宁津生  叶朝辉  孙济中  孙德华
  刘祖德  任德麟  李会滨  张六通  杨明忠
  周劲南  周 骏  赵敬钊  赵鹏大  陶德麟
  陶醒世  姚宗干  姚树人  袁继凤  袁润章
  童忠良  樊明文
  孙德华同志任省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赵鹏大、陶德麟、姚宗干、袁继凤四同志任副主任委员,袁继凤同志兼任秘书长。
  韩南鹏副省长任省学位委员会顾问。
  省学位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

  四、根据工作需要,省学位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个学科专家组,做为下属学术性工作组织开展工作。学科专家组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六、省学位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活动经费,由省财政厅解决。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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