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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发布文号: 桂价工字[2000]241号

各地(市)物价局、经贸委、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共同研究,将采取下列措施减轻部分用电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鼓励电力消费,推动广西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超基数用电量实行优惠
  (一)一户一表居民户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凡去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用电户,今年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月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凡去年月用电量低于100千瓦时,而今年同期月用电量不达到100千瓦时的,不予优惠,若今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其超过1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二)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院生活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大院(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月生活用电量超去年同期月用电量时,超过5%以上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三)营业性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执行营业性照明电价的用电户(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季用电量超过去年同季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7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四)对实行上述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做到应交电费月结月清,否则将被取消优惠资格。
  (五)对非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用电户,暂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二、实行丰水期低谷优惠政策
  为了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水力资源,减轻部分工矿企业电费负担,深化电网移峰填谷工作,鼓励广大企业积极调整班次,多用丰水期低谷电能,在全电网实行丰、枯水期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用电户实行优惠:
  (一)优惠时间:
  执行优惠电价的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共4个月,优惠时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共八个小时。
  (二)优惠对象和条件:
  1、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接供电的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户、大工业户、各趸售县(市),均可到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报名参加(不含居民用电户和营业性用电户)。
  2、对执行低谷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没有新欠电费。有陈欠电费的用电户,要先交付一定比例的陈欠电费(不低于20%),否则不实行优惠。
  3、今年新装户的用电量或增容户的增加部分用电量不实行本优惠政策。
  4、去年已执行桂价工字[1999]252号文、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用电户,今年可以继续执行本优惠政策。
  (三)优惠幅度和办法:
  在上述时段内,上述用电户的月低谷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低谷用电量的:
  1、已经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谷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13元(不含基金和附加,下同);
  2、未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现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6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20元。对未安装分时计量表而无法确认历史低谷用电量的用电户,通过协商确定月低谷电量基数,但不得小于参照期全月电用量的三分之一。优惠的电量和电费每月按抄表电量结算。

  三、相关措施
  (一)各直属供电局负责受理用电户的报名和审批工作,并与符合上述条件的用电户签订优惠协议。对经批准执行优惠电价的用电户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报广西电力工业局营销部备案。
  (二)各地经贸委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多用低谷电能,适当调整企业生产班次,以切实减轻企业的电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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