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工字[2000]241号
各地(市)物价局、经贸委、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共同研究,将采取下列措施减轻部分用电户的电费负担,进一步鼓励电力消费,推动广西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超基数用电量实行优惠
(一)一户一表居民户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户,凡去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用电户,今年月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月用电量的,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凡去年月用电量低于100千瓦时,而今年同期月用电量不达到100千瓦时的,不予优惠,若今年同期月用电量高于100千瓦时的,其超过100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二)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院生活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大院(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月生活用电量超去年同期月用电量时,超过5%以上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三)营业性用电
从2000年7月1日起,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执行营业性照明电价的用电户(不含1999年的新装户),其每季用电量超过去年同季用电量时,超过部分用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07元。优惠电费季末月份抄表后结算,年底结清。
(四)对实行上述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做到应交电费月结月清,否则将被取消优惠资格。
(五)对非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直接抄表收费的用电户,暂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二、实行丰水期低谷优惠政策
为了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水力资源,减轻部分工矿企业电费负担,深化电网移峰填谷工作,鼓励广大企业积极调整班次,多用丰水期低谷电能,在全电网实行丰、枯水期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用电户实行优惠:
(一)优惠时间:
执行优惠电价的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共4个月,优惠时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共八个小时。
(二)优惠对象和条件:
1、凡属广西电力工业局直接供电的非工业和普通工业户、大工业户、各趸售县(市),均可到广西电力工业局各直属供电局报名参加(不含居民用电户和营业性用电户)。
2、对执行低谷优惠政策的用电户,必须没有新欠电费。有陈欠电费的用电户,要先交付一定比例的陈欠电费(不低于20%),否则不实行优惠。
3、今年新装户的用电量或增容户的增加部分用电量不实行本优惠政策。
4、去年已执行桂价工字[1999]252号文、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用电户,今年可以继续执行本优惠政策。
(三)优惠幅度和办法:
在上述时段内,上述用电户的月低谷用电量超过去年同期低谷用电量的:
1、已经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谷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4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13元(不含基金和附加,下同);
2、未实行峰谷电价的用电户,超过部分电量在现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优惠0.06元,但优惠后的低谷电量电价,最低不得低于每千瓦时0.20元。对未安装分时计量表而无法确认历史低谷用电量的用电户,通过协商确定月低谷电量基数,但不得小于参照期全月电用量的三分之一。优惠的电量和电费每月按抄表电量结算。
三、相关措施
(一)各直属供电局负责受理用电户的报名和审批工作,并与符合上述条件的用电户签订优惠协议。对经批准执行优惠电价的用电户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报广西电力工业局营销部备案。
(二)各地经贸委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多用低谷电能,适当调整企业生产班次,以切实减轻企业的电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