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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外经[2002]56号
各用汇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的关心帮助与用汇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以下简称“非贸外汇”)购汇逐年增长,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交流、对外宣传和人才引进等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贸外汇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局综合分析了近几年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希望与各用汇单位加强配合,共同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本市非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性质存在误解
  按照财政部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必须在外汇预算限额控制范围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换汇标准进行换汇。但部分换汇申请者,尤其是希望超标准换汇的申请者误认为,只要派出单位同意支出人民币资金,就能换取相应额度的外汇。这种对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工作效率。
  2.重申请轻核销
  按照财政部规定,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不少用汇单位未及时办理核销,甚至办汇后从不核销。这种不及时核销甚至不核销的做法,违反了非贸外汇管理规定,尤其是有结余款的团组,如不及时核销,会挤占其他团组的外汇额度。
  3.换汇凭证管理随意性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办理换汇申请后未能在有效期内成行的团组,应及时办理退汇手续,包括退回“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以免申请书遗失后被冒用。但有的未成行出访团组却擅自处理该“申请书”,有的将“申请书”长期搁置一旁,极易造成外汇流失等隐患。
  4.对办理换汇申请不够重视
  根据财政部规定,各用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换汇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出国团组成员自己前来办汇、办汇人员持空白申请表前来申领,甚至请朋友、家属代办等情况,既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便于换汇单位及时了解非贸外汇管理有关新信息。
  5.不分渠道申请换汇
  根据财政部规定,只有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到我局申请办汇。但由于部分出访团组成员中包括企业、自收自支等不属于我局批汇范围的单位人员,有的用汇单位多次进行混合申请,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改进非贸外汇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非贸外汇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希望各用汇单位能与我局加强合作,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进现行做法,不断完善换汇申请、核销各阶段工作。
  1.增强非贸外汇管理意识
  非贸外汇管理是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国家外汇储备规模、防止外汇流失的管理手段之一。各用汇单位应增强非贸外汇管理工作意识,加强换汇申请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申请用汇额度,分清购汇渠道,加强换汇凭证的管理,对已换汇未成行者,督促其及时退汇。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购汇制度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每一位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只能购汇一次。
  2.及时办理外汇核销
  各用汇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对未到我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为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对长期或多次不核销的用汇单位,我局将通知其整改,整改不力者,将采取暂停批汇等有效措施。
  3.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换汇申请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双方沟通,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各用汇单位应指派专人(财务部门或外事部门人员)负责办理换汇申请。
  4.加强交流沟通
  我局将酌情组织部分用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经验交流,通报非贸外汇管理的政策规定,听取用汇单位的意见,总结工作经验与不足,以达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目的。
  5.加强财政监督力度
  按照财政部要求,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为此,我局将结合实际工作,对用汇单位进行抽样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以进一步做好非贸外汇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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