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9]5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四点“超过其折旧额50%”改为“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
二、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专项审核确认制度。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有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一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修理费,层报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税前列支;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据实列支。
三、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用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制度,比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1996]088号)执行。
四、汇总纳税保险企业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各监管层次根据其上级机构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的标准或数额内据实列支。
五、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制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