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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 1992-04-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全省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二、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省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主管省属单位、中央委托省管理的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发放许可证等项工作;
  (三)审批并主管以湖北省名义在省内外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省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地、市、州、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地区行署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通知精神确定。

  四、根据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可将其职责范围管理的单位从事原文化经营活动,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管理。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特别强调保护农民积极性,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八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抓紧农民负担清理整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负担增长过猛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部分地区农民负担有所下降。但是,从整体看,全省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很严重,负担项目有增无减,负担总额居高不下,部分地方和部门,群众观念淡薄,不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违规越权随意增加农民农负担项目,擅自提高负担标准。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时发生违法违纪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强索硬扣等恶劣现象,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投入能力,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到党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特别是一些地方去年灾情严重,开支增大,收入减少,负担反而增加,更加重了农民的困难。负担过重已成为当前广大农民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成了我省农业上新台阶、农民奔小康和密切干群关系的一大障碍。无论从经济上看,还是从政治上看,各级人同政府都务必十分警觉,清醒认识。要从稳定农民,稳定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和促进全省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高度,切实抓好这一迫在眉睫的大事。要采取断然措施,由主要领导亲自动手,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抓出明显成效。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农民资金负担总量
  农民资金负担,除依法计征的国家税赋外,只限于村三项提留、乡五项统筹费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允许范围内所承担的费用,其他项目一律取消。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以乡为单位不得突破上年农民人纯收入的5%(上年受灾严重减收较多的地区,确定负担比例可参考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其中:村三项提留中公积金、公益金要保证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使用,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使农村各项公益事业不断发展,生产条件不断改善,集体积累不断增加;乡统筹费原则上按2%左右的比例提取,其中教育统筹要控制在1.5%以内。定项限额之外一般不得集资,个别地方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资修建公益事业设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进行,并遵循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县(市)一级的集资(包括跨乡镇),须上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一级的集资(包括跨村),须报地、市、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村组集资,须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各种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二、认真抓好劳务负担管理
  农民劳务负担,包括国家规定的义务工和作为劳动积累的农业基本建设用工。凡在农村落户的劳动力,包括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都应承担劳务。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义务植树、防汛抢险、修建乡村道路和修缮乡村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的地方确需适当增加,须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劳务负担以投劳为主。严禁擅自加码或随意照顾减免。严禁无偿平调和改变用途。

  三、加强共同生产费的监督管理
  共同生产费的提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抗灾等共同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意愿确定,不计入农民社会负担。共同生产费数额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提取比例,最高限额应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以内。若遇严重自然灾害确需增加,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共同生产费只能用于集体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治病虫、恢复水毁工程等共同性生产开支,严禁将其他开支转嫁到共同生产费。共同生产费原则上村管村(组)用,乡水利、植保等部门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治病虫害等共同性抗灾生产活动,应按实际用量、规定标准和受益面积合理分解到村组,及时与村结帐。共同生产费要切实做到年初预提,年终清查,专款专用,结余退还或转下年使用,并张榜公布。乡镇经营管理站要对共同生产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四、禁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派
  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展农村保险、合作医疗等公益事业,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制推行。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出钱为个人保险。各类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谁受益谁出钱、优质微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必要的罚款,要从严掌握,并公开帐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行各种报刊书籍,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派订派销。

  五、取消一切形式主义的检查评比和不切实际的达标活动
  今后,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搞加重农民负担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经过批准在农村组织的活动,所需开支谁组织谁出钱,不准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摊派。今年计划开展的这类活动,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已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了经费的,要全部清退。严禁任何形式的公费旅游、公款吃喝。乡、村(组)干部出外参观学习,必须申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报销旅差费。上级工作人员到农村检查指导工作,应坚持到食堂就餐,严禁随意开支招待费。

  六、裁减乡、村非生产人员 乡镇(包括办事处)编外聘用的由农民负担的人员应在今年内逐步清退。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化服务确需聘用人员,须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其费用从有关部门事业费、经营费或管理费中列支,不准向农民摊派。村组定补干部和误工补贴的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根据村规模、经济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村设四至八名固定补助和误工补贴干部。村民小组长提倡由除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专业会计以外的村干部兼任。农村其他工作原则上由村干部兼管,不再增设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干部。村组干部补助、补贴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村信贷员、卫生员、兽医、电工、林管员等人员的经费,可实行承包,村组不予补贴。

  七、对一九九一年农民负担进行全面清理 各级政府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清理工作要积极推广襄樊市的经验,地、县、乡主要领导和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都要亲自办好一个村的清退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村全面展开。正在开展社教工作的村,清退工作由社教工作队负责,其余的由地、市、州、县、乡组织机关干部进行,至少每个村派一名干部去帮助抓清退工作,采取宣传发动、自查互查、退赔兑现,整章建制等步骤,扎扎实实展开。在清理的基础上,要认真搞好清退工作。不合法的项目要宣布取消,不合理的负担要退赔,要一项一项地清查处理。有些确实已用于公益事业无法退赔的,也要向农民作出全情合理的说明,取得农民谅解,并从中吸取教训。要通过坚决的清查处理,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切实搞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这项工作全省要力争在六月底前搞完,要层层组织抽查验收。今后每年都要全面清理一次,形成制度。

  八、强化管理,统一收费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委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决定》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农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宣传农民负担政策,监督、检查农民负担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乡经管站要按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民负担方案,统一收取管理乡统筹费,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条例》关于“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的精神,乡统筹费由乡经管站单独立帐,专户储存,由乡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村道路。一些地方将乡统筹费纳入县(市)统筹和部门管理的作法,应予纠正。要立章建制,加强对农民负担资金的管理。农民负担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实行使用前审批,使用后审计的“双审”制度;要积极推广枣阳市的经验,普遍推行《农民负担手册》,农民上交的各项资金和负担的劳务一律登记上册,提高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为了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有效地制止四面八方向农民乱伸手,缓解干群矛盾,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社会服务健康发展,今后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费(包括特殊情况下的收费),一律由乡经管站统一代收。乡经管站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确定收费项目、标准,该收的严格按政策规定收,不该收的坚决抵制,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九、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地、市、州、县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拿在手上,亲自抓,具体部署。并请人大、政协领导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减轻农民负担的大气候。一方面教育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同广大农民的感情,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已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向农民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熟悉政策,掌握和运用政策,主动完成应尽的义务,坚决抵制不合理负担。要加强立法、执法和建制工作,组织审计、监察机关,在各级纪委支持配合下,对违纪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特别是对有禁不止“顶风上”继续向农民乱伸手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不搞下不为例。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布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现状与其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步充实力量,健全体系,配齐经管干部人员编制,保持稳定,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班子,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逐项落实,及时检查。各地、市、州要在六月底以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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