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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0]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区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扩大粮库建设规模,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市场粮价持续下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困难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企业潜亏增加;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基金规模不足,仓容紧缺;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思想观念陈旧,等、靠、要的思想严重,自身改革滞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和批发市场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与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区有关政策措施,使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发挥各自优势。粮食主产区,要通过结构调整,向粮食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要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力度,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由粮食生产主管部门与粮食流通部门共同研究。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充分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发展订单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我区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和收购价格
  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2000年再次调减购粮任务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根据当年的粮食生产成本、市场粮价变化以及毗邻省的作价水平等情况,制定我区当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价格,具体收购价格另行通知。

  三、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区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引导农民调整结构,多种植优质粮和适销对路品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二)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拒收、停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和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量。对于库存的储备粮,属于哪一级储备,由哪一级审批轮换,并负责轮换价差的补贴。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由各地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销售。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其价差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另行制定下发。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督促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切实做好周转库存粮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五、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偏低的地区,自治区给予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调整后的资金配套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如不能及时拨付当季补贴,先由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及其下属各级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

  六、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他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同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没有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市场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七、继续抓好粮库建设,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不足的实际情况,粮库建设一定要坚持全盘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有效仓容。为解决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支持,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部门制定。

  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自治区、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鉴于目前我区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已经调减,产粮县和储备粮规模比较大的县(市、区),可以继续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备粮规模小的县(市、区),可以不保留储备粮管理公司;没有储备粮的县(市、区),不应该设立储备粮管理公司。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商有关地、市确定。
  (三)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为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重组和调整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以县(区)或区域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负责本县(区域)的粮食购销业务;把分散的乡镇粮管所改为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制单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量和储备粮规模减少的情况下,要按照业务量合理定员定岗,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对“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九、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区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0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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