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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用户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榕价费字[1999]76号
市广电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有线电视建设费和明确增加一个终端建设费、收视费收费的报告》(榕广(1999)050号)收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公字265号《关于福州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精神及召开我市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四区部分乡镇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对象:凡我市域区范围内的商店、单位及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州镇、鼓山镇(连江路以东的村)、洪山镇(保福、国光、梅峰村)、新店镇(铁路以北的村)的新装户(以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户除外)。
  二、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凡上述对象的用户,要求新装第一终端的,其建设费标准为480元。
  上述收费自1999年10月15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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