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费字[1999]76号
市广电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有线电视建设费和明确增加一个终端建设费、收视费收费的报告》(榕广(1999)050号)收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公字265号《关于福州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精神及召开我市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四区部分乡镇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具体为: 一、调整对象:凡我市域区范围内的商店、单位及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州镇、鼓山镇(连江路以东的村)、洪山镇(保福、国光、梅峰村)、新店镇(铁路以北的村)的新装户(以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户除外)。
二、有线电视建设费标准:凡上述对象的用户,要求新装第一终端的,其建设费标准为480元。
上述收费自1999年10月15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市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