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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手机市场规范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近年来,本市电信产业发展迅速,尤其是移动电话已成为人们日常重要的通信工具,但涉及手机的治安问题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本市手机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手机市场规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手机、SIM卡、充值卡(以下统称手机及其相关商品)销售和手机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工商部门核准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本市销售手机及其相关商品,以及手机修理业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主办者,应当核验要求进入市场的有关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允许其入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本市各通信公司应当加强对SIM卡的销售管理,SIM卡的经销应当委托给有营业执照且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各通信公司及其经销点在销售SIM卡时,应当严格核验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件。

  三、从事手机销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及有关进网许可标志(包括进网许可证编号)。
  出售手机及其相关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并设立销售台帐,保留进货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凭证。

  四、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市对“二手机”经营销售按照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二手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依法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从事经营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寄售“二手机”应当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五、市民在购买手机时,应当认准持有经营通信设备、器材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要求经营者在发票或者购货凭证上注明手机串号;市民不应向无证经营的商店、摊贩或者个人购买手机及其相关商品,不应购买无进网许可证或者来历不明的手机;发现手机交易中的不法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手机被盗抢或者遗失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挂失并可向相关通信公司申请注销。

  六、本市各级公安、工商、通信管理、质量技监部门应当积极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手机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从事手机及其相关商品销售的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盗窃、抢劫和收、销赃手机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自即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告要求,对本市手机市场进行专项整顿,以维护本市手机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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