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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为扶贫达标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 2000-05-24
发布部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发[2000]15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我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国家重点扶持的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经过多年的努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检查验收,1999年底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均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温饱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县扶贫验收标准及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都安、大化瑶族自治县为扶贫达标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坚定信心,团结协作,自强不息,苦干实干,开拓进取,坚持不懈地抓好我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为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做出新的贡献。

20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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