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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 1999-09-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1999)8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方针,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和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而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的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按销售(含自有)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总额的2‰提取代征业务费。


    第五条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山西云岗水泥集团公司、太原狮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驻晋单位、省直厅局所属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表)的专项资金;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地(市)、县(市、区)、乡(镇)所属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厅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袋装水泥进行建设施工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向建设单位征收专项资金;地(市)、县(市、区)、乡(镇)、所属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专项资金;三资、个体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可参照企业注册登记地点和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


    第七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应当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建筑施工概算中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缴纳外,应按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登记、缴款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未按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的,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


    第八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者应当在工程竣工或使用水泥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决算和购进商品混凝土、水泥原始凭证到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并按照使用袋装水泥的征收标准,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的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袋装水泥出厂之日起5日内到本细则第 条规定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足额上缴专项资金。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除责令缴纳外,应按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地(市)收取的专项资金实行省、地(市)1:9分成,即10%上缴省财政,90%留地(市)财政。地(市)与县级的分成,由各地(市)决定。


    第十一条    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即10%上缴省财政金库,90%缴入同级财政金库。逾期未缴或混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收的专项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但政府不得调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之日起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逾期未缴或不足额上缴的,依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认定结算手续后,应退还建设单位的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回散装水泥办公室,由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不退还的资金从财政专户中按1:9的比例(即地、市收入的10%上缴省)直接划拨省、地(市)财政金库。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的监督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目。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季)及时、准确地报送专项资金收支报表。


    第十六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的支出;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基本建设和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及科研开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报同级或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散装水泥办公室初审后上报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批;
  (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财政部门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预算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拨付资金。
  省、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用于非建设项目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建设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应及时反馈和处理,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对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计划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名单
  1、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水泥厂
  2、太钢集团东山水泥厂
  3、山西省公路构件厂
  4、阳泉固庄煤矿水泥厂
  5、潞安矿务局水泥厂
  6、铁三局长北水泥厂
  7、铁三局一处水泥厂
  8、天脊煤化集团山化水泥厂
  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7016厂
  10、汾西矿务局水泥厂
  11、晋城矿务局水泥厂
  12、霍州矿务局水泥厂
  13、山西合成橡胶有限公司水泥厂
  14、大同矿务局水泥厂
  15、大同矿务局长城水泥厂
  16、五四一电厂水泥厂
  17、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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