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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 1999-09-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9]32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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